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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特辑】树木砍伐有规定破坏绿化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4-07-06 16:25 点击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始终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办理了多起因当事人随意砍伐树木,破坏林业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东检君发现,很多砍伐树木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林业资源保护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误砍。那么,都有哪些关于“砍树”的知识呢?快随东检君来看看吧!

  2021年10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砍伐城市树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铁路北侧绿地内的树木去除树冠,影响部分树木正常生长。

  2021年5月,某主题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审批手续,却为了保持周边环境美观,私自将位于其办公楼北侧公共绿地内已经死亡的树木进行砍伐。

  2021年10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了业主居住安全,将小区14号楼及15号楼南侧绿地内的树木进行了砍伐,但该单位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伐树手续。

  针对上述案例,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区园林绿化局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检察机关支持其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经磋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履行树木补种义务,在指定区域内补种相应数量的易成活树种。

  第五十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法律禁止上述损害绿化的行为。特别是违规将树木进行去冠处理,会导致树木死亡,损害树木基本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属于损害绿化成果的行为,既破坏了防尘降噪功能和周边生态,也会对周边住户居住环境产生影响,侵犯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条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只有符合相关情形,经批准才可以砍伐。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即便树木已经死亡,或为了公共安全等特殊原因,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林木作为一种宝贵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多种属性和价值,它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

  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未取得砍伐许可证而砍伐树木等都属于违反《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的行为。保护林业资源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如果损害了生态环境,除接受行政处罚,还得承担破坏环境的民事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破坏的生态环境。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最后,在植树节到来之际,东检君希望大家可以行动起来,补植增绿,绿化国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