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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3名业主因三年前砍伐院子外的香樟树被罚款一事引发关注。其中一名业主梁先生于今年8月收到了松江区新桥镇政府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被认定擅自砍伐树木,被罚款3.075万元。
2、被罚款人称树木对他家影响很大,他曾多方反映要求处置。伐树事件一个半月前,他向物业、居委提交过处理树木的申请;这是缘由,树木不断生长,容易构成对业主产权的影响;
3、物业业主投票决定,小区有六百多户,只有一百多户参与投票,未通过;
5、相关法规:这些树木属于小区绿化,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居民不能擅自处置。梁先生和另一名被处罚的业主刘先生表示,过去十几年,他们曾多次向物业、居委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6、树木影响业主生活之事实:梁先生是雅阁花园小区业主,据他介绍,他于2003年购入这处别墅,他家院外共四棵香樟树,栽种在路沿。随着树木生长,根系变大,地面受影响拱起,有安全隐患。门口地势高,下雨会有积水。有一棵树导致院门无法关闭,“修过很多次,现在也关不住”。
1、香樟树不管是谁的,如果对现有业主的产权形成影响,是香樟树的产权者侵权,你家种的树,如果树根长到别人家地盘上,并影响了别人的生活,那么,这是需要你家来处理的;
2、要不要处理,与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投票没有关系,而是需要认定事实,是否对梁先生的现有产权构成了侵犯;
3、梁先生正确的方式是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但业主委员会目前并不允许成为一个法人身份;法律上没有被告人。
4、可以替代的方法是,状告物业,物业在打理小区绿化时,不仅要维护花木,还需要防止花木侵犯另一人的产权;如构成影响,则属于物业维护不当;
5、假定梁先生被香樟树生长的侵犯事实不存在,或无法认定,这时砍伐香樟树侵犯了全体业主的产权,那么,应该是全体业主起诉梁先生,要求赔偿,在业委会不是法人的情况下,只能用全体业主的方式;
6、如果认定梁先生无故砍伐树木,那应该是判赔偿,赔偿的标准,是恢复原貌
以上是我理解的正确法理。法律是人际关系中定分止争的工具,他是服务于人与人之间的纠纷的。
上海的绿化条例,凭什么去管辖小区内的绿化,这是他人之产业,小区内的绿化要怎么搞,是否可以砍伐,完全是由业主们自己决定的事,如果业主们同意,就算是把小区内的树砍光,又有何不可?
这是别人家自己的产权,《绿化条件》不能打着保护环境的名号,侵犯业主的产权;
城管部门管辖的依然是非私有产权的区域,比如公有道路。在没有产权人的情况下,政府行使马路上的管理权,这是当下的必然。
但小区内的事务,城管怎么有权管辖呢?这是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与梁先生之间的纠纷,与城管一毛钱关系没有。
如果经认定,是梁先生侵犯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树木就是全体业主的财产),那么,梁先生应该赔偿全体业主,而不是罚款。
这就奇怪了,如果全体业主受损了,怎么梁先生把一笔钱上缴给政府了?政府参与这种事情,反而成为了受益的一方?
我们现在天天讲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是一个到处都有规定的社会吗?如果规定你出门不许穿红内裤,门口站着一个风纪警察,见人就脱裤查一下,穿就了罚款一千收归政府,你认为这叫法治吗?
2、我有侵犯到谁吗?如果有侵犯到,让他来告我啊,说清楚,因为我穿红内裤他损失了什么?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如果没有被害人,关你屁事?
3、公权力部门永远不能罚款,如果哪个人做错了事,侵犯了他人,做错事的人应该赔偿受害者,而不是由公权力部门来罚款;
4、如果罚款变成一种变相税收,那么这些法不过是一种收税的手段,与法治社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