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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非法采伐的珍贵树木 行为人应该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24-09-20 12:34 点击量:

  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山场作业时,发现山场的空地上有10根天然红豆杉原木(折成活树为3棵)及1个红豆杉树蔸,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念头。2008年7月8日,吴某将这些红豆杉运往外地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认定该盗窃犯罪的情节上产生了分歧。

  本文认为,吴某盗窃的天然红豆杉原木及红豆杉树蔸,该植物属于重点保护植物,在市场上禁止流通,没有市场价格,应按其犯罪情节量刑处罚,该情节应当比照非法采伐红豆杉所构成的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情节确定,且应当轻于后者的情节,处以的刑罚也应当适当轻于后者。

  红豆杉是的一级保护植物,禁止对天然红豆杉进行砍伐,同样禁止天然红豆杉的原木在市场上流通。对于市场上禁止流通物,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天然红豆杉树木在市场上禁止流通,要得出其价格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红豆杉之所以是的一级保护植物,是因为其存在数量已经非常有限,已到了濒临面绝的境地。对于一种濒危植物而言,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及科研价值是不能用价格衡量的,也是无法衡量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行为的情节是以非法采伐的树木的棵数或体积来认定的,而不是以树木的价值来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珍贵树木的价值是无法用价格来衡量。试想一下,非法采伐时,树木的价值都不能衡量出来;在盗窃时,树木的价值就能衡量出来,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

  天然红豆杉树木属于禁止流通物,应当属于违禁品或等同于违禁品。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盗窃违禁品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何种程度为情节较轻;何种程度为情节严重等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相关规定。就本案而言,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应当与非法采伐红豆杉的犯罪情节联系起来,将盗窃非法采伐的红豆杉树木的行为与非法采伐红豆杉的行为置于一个整体中,比照非法采伐红豆杉的犯罪情节来确定盗窃行为的情节,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时的盗窃情节应当轻于非法采伐的情节。

  结合本案,在对盗窃红豆杉树木行为量刑处罚时,如果按照红豆杉树木的所谓市场价格,则盗窃的价值为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法采伐3棵红豆杉,其量刑范围仅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盗窃红豆杉树木的行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采伐红豆杉的行为的最高刑只为七年有期徒刑,这样就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导致了刑罚的失衡。所以笔者认为在对盗窃非法采伐的珍贵树木行为认定处罚时,由于珍贵树木的禁止流通性,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量刑处罚,该情节应当比照非法采伐该珍贵树木所构成的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情节确定,且应当轻于后者的情节,处以的刑罚也应当适当轻于后者。

  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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