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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文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想知多D快来看都是干

发布时间:2024-10-03 20:22 点击量:

  “禁止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禁止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记者日前从市林业和园林局获悉,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制定出台,明确古树名木认定标准,实行养护责任制,并将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法追责。

  《办法》规定,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这其中,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为铁路、公路、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公共绿地范围内的,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宗教活动场所、林场范围内的,为其所在单位;城市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为所在地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个人所有的则为个人。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状况定期检查,发现树木生长异常的,应立即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是的宝贵财富,《办法》明确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包括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等。对于造成损失的损害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认定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则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人物、外国元首或著名人物所植树木;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