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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树木的宣传语【青少年普法】青少年普法宣

发布时间:2025-01-15 18:32 点击量:

  四、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二、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

  三、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还有就是可以找当地居委会,妇联,公安局等等。

  某中学16岁的初三男生扬扬,争强好胜,称王称霸,同学们都惧怕他,同学们暗地里叫他“老大”。后来,同年级另外一班从外校转来了一男生熊某,也是“打架王”。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扬扬和熊某都想当校园“老大”,两人关系势同水火。一天,扬扬在放学回家路上遇到熊某。扬扬挑衅地说:“我们今天下午来比比如何?”熊某毫不示弱,马上应战。熊某心想:扬扬这次是有备而来,自己单枪匹马定要吃亏。正巧,与熊某同班的“死”王某追上来和他打招呼,熊某把扬扬挑战的事说了。王某便打电话叫另外一所学校的好朋友叶某带几个学生下午来打架。下午4点左右,扬扬和熊某等人在学校门口发生了群殴,两人邀约来的帮手也纷纷对打。在冲突中,叶某抽出随身携带尖刀朝扬扬的腹部刺去。扬扬中刀,闷声倒地。双方见事情闹大纷纷散去。扬扬被送到医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熊某和王某后由家长带到派出所自首。随后,派出所将叶某抓获归案。审查认为叶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提起公诉,这三人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某高中在一天下午举行了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二班的小易认为一班的小邓犯规了,而小邓则认为自己没有犯规,二人争吵了起来,裁判过来劝解,并判定小邓犯规了。但小邓不接受裁判结果,还是争吵辩解。小易进而对小邓进行辱骂,小邓一时情绪失控,从口袋里拿出一把一头磨尖的自制钢尺向小易腹部捅了一下,致小易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小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害人小易也对小邓表示谅解。在此情节下,检察机关决定对小邓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