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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林木毁林近千亩!三明这群人栽了

发布时间:2023-10-26 20:52 点击量:

  在2015年,被告人杨某生、林某光、肖某兴、饶某清商量一起做木头生意赚钱,但在明溪县没有可供其砍伐的人工林木,于是4人商定,采用非法手段,将明溪县夏阳乡某天然林山场变更为人工林场,以便砍伐。

  4名被告人共同商定,由杨某生负责伪造林分起源变更申报相关材料;被告人林某光负责更改林分、采伐设计,通过行贿方式,向被告人林某华(国家工作人员)等人疏通关系(其他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均已依法判决);饶某清、肖某兴负责山场采伐与协调。最终成功将1378亩天然林全部更改为人工林。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该天然林场996.5亩山林被非法采伐,林木积蓄量7682立方米,出材量5761.4立方米,经鉴定,木材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27.4万元。

  经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林某光、肖某兴、饶某清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获取林分起源变更审批后,将996.5亩天然林违法采伐,立木材积达768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林业资源管理、呈报林木采伐申请等职责中,明知申报材料不实,仍给予审批、呈报,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林某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林某浩(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一、被告人杨某生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55万元;与其前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6.5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52万元。

  三、被告人林某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30万元。

  四、被告人肖某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19万。

  五、被告人饶某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 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