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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永安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邓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当庭宣判。该案系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审结的案件。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为了发展毛竹林,携带油锯、柴刀多次到永安市洪田镇某村山场砍伐桉树,并出售得款2,400元。经鉴定,被砍伐桉树立木蓄积5.311立方米。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退出违法所得,并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生态公益补偿协议,承诺植苗造林0.885亩,并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50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赔偿碳汇损失并签署《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承诺书》。
永安法院通知永安市林业局对被告人邓某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进行计算,永安市林业局委托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测算后,出具测算意见书和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计算说明,被告人邓某某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为10.4545866吨;按2022年11月7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58.08元/吨,碳汇损失赔偿金为607.20元,经引导,被告人邓某某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2,000元至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弥补受损林业碳汇。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生态公益补偿金并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属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退赔及认罪、悔罪表现,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某某退出的赃款2,400元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砍柴刀各一把,予以没收,由永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该院发出森林保护令,责令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管护防火等义务。
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损害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的方式和办法,有各类司法实践。本案以“生态修复+碳汇赔偿+森林保护令”多维度对受到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工作指引的规定,引导被告人在自愿进行生态修复(复绿补种)的基础上自愿赔偿碳汇损失,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收取林业碳汇赔偿金2,000元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的做法,可有效将生态司法工作融入到政府“碳汇”工作实践中。林业碳汇赔偿金统筹用于碳汇项目建设,既可以实现加速生态恢复“制造空气”,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又能为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贡献法院的智慧和力量。
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后受损碳库现存碳储量的损失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计。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以恢复被破坏前的林业碳汇量为基准测算。
碳排放配额(CEA):通常指在碳排放总量控制下,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