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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两起涉恶案件开庭宣判!17人获刑!2024-07-

发布时间:2024-07-01 11:17 点击量:

  1月10日上午,三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林某松、邓某镇、李某塘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件。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以被告人林某松、邓某镇、李某塘等人为首,被告人杨某英、林某华、邓某肇、罗某兰、邓某新、邓某杰、张某红等人积级参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政府依法依规征地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借故生非,强占、值守地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摆放棺木恐吓他人,制作大字报辱骂他人,在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三元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以被告人林某松、邓某镇、李某塘为首,被告人杨某英、林某华、邓某肇、罗某兰、邓某新、邓某杰、张某红等人积极参与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符合《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关于恶势力团伙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被告人林某松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邓某镇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次活动,三元法院广泛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庭审观摩,及时以案释法,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社会效应。在三元团区委的支持下,邀请三明林校20余名学生观摩宣判全过程,提升青少年法治观念。

  2019年1月10日上午,沙县法院公开宣判了高某、许某等7人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犯寻衅滋事罪等案件。该案由张建章院长担任审判长,首次启用七人合议庭,经过三天两夜的开庭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多次讨论,现可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中,共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以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许永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姚某、李某、戚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盛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本案事实已经查清。

  2016年2月,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开始在三明动车北站合作叫客配客。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被告人高某邀请加入该叫客配客组织。四人共同入股高某名下的某号江淮牌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四人合作后约定,当日收取的配客费在傍晚统一结算,按照当日出工的人数均分,汽车非法营运收入则不论出工与否一律均分。

  四人的分工为:被告人高某、李某负责南平、永安线路配客费的收取,被告人许永某、姚某负责明溪、清流、宁化线路配客费的收取,四人在叫客时不分线月,被告人戚某、林某以雇佣的形式加入该组织。自此,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等人控制了三明动车北站往南平、永安、明溪、清流、宁化线月,被告人许盛某以雇佣形式加入该组织。

  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戚某、林某、许盛某以辱骂、威胁、殴打、轮胎放气等手段,在三明动车北站强迫外地载客司机接受他们配客并缴纳配客费。该团伙共强迫86名司机接受配客,共计收取配客费775654元。

  其中被告人高某从中非法获利219639元,被告人许永某、姚某从中非法获利163025元;被告人李某参与该团伙期间,该团伙共计收取配客费657091元,被告人李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32165元;被告人戚某参与该团伙期间,该团伙共计收取配客费164000元,被告人戚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47400元;被告人林某参与该团伙期间,该团伙共计收取配客费89600元,被告人林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25400元;被告人许盛某参与该团伙期间,该团伙共计收取配客费40000元,被告人许盛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25000元。

  以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于未找该组织配客,自行到三明动车北站载客的外地司机采取威胁、辱骂、殴打、驱赶等方式,迫使司机接受该组织配客,向该组织缴纳配客费。外地司机接送自己联系的客人及家人,该组织也强迫司机缴纳配客费。

  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见三明动车北站叫客配客有利可图,遂与王某、林某、黄某合伙在三明动车北站从事叫客配客的非法活动。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认为林某等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将林某等人赶出三明动车北站,被告人高某向被告人许永某、姚某、李某提议,与林某一伙进行斗殴,胜利者留在三明动车北站继续从事叫客配客活动,失败者离开三明动车北站,被告人许永某、姚某、李某表示同意。

  被告人戚某在得知该情况后,向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四人提议购买棒球棍用于打架,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表示同意。

  201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高某联系被告人戚某参加斗殴并由戚某事先准备好棒球棍等作案工具。2016年12月10日清早,被告人高某指使被告人戚某将放有棒球棍的被告人许永某的车辆驶入三明动车北站地下停车场负二层,将放有棒球棍的后备箱打开以便打架时取用,并叫被告人戚某躲藏在附近。

  随后被告人高某与林某在叫客配客时发生口角,高某趁机将林某约到地下停车场负二层,被告人许永某、姚某、李某见状立即尾随下楼,之后黄某、王某也跟随许永某等人至地下停车场负二层。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戚某等人在停车场负二层与被告人林某等人进行斗殴。

  随后黄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时,除被告人戚某逃离现场外,其余人员均在现场等候。为平息事端,被告人林某被打伤住院期间,由被告人姚某支付给林某医药费10000元。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林某为首的犯罪在三明动车北站的叫客配客确立控制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该团伙成员多次在公共场所利用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查实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11起。

  2018年2月28日,沙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高某、许永某、林某、许盛某抓获归案。2018年3月1日,沙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姚某、李某、戚某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戚某亲属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林某亲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5400元,被告人许盛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钟某的谅解。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高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戚某、林某、许盛某形成的组织已具备一定的组织性,重要成员比较固定,且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为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戚某、林某、许某为犯罪集团成员,应按照各自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戚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许盛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高某、许永某、姚某、李某、戚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被告人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许永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许永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许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姚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戚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六、被告人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许盛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三明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壮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声势。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三明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的前提下依法严惩,全力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