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产品中心
咨询热线:

0598-8591900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三明林木网-景观苗木-花卉盆景
邮箱:59896898@qq.com
手机:
电话:0598-8591900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247幢2005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

吕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杨某某、周某某不服

发布时间:2025-01-20 09:38 点击量:

  吕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杨某某、周某某不服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吕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杨某某、周某某不服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吕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杨某某、周某某不服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吕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杨某某、周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答复申请人的查处申请,2024年4月19日向商城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2024年4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进行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土地位于商城县××街道,近来,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土地上有大量不明身份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申请人在施工现场并未见到施工许可的公示文件。不明身份人员的非法施工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该片土地,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正常居住生活、正常通行的权利。2024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街道的土地上进行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将书面查处结果送达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签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施工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而被申请人作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具有对上述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在法定答复期内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明显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申请复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24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1月4日收到《查处申请书》后,于当日下午就进行了调查,经电话联系申请人到达××岛,现场了解情况,并现场当面进行了回复,有当时的现场照片。二、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土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街道,近来,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土地有大量不明身份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我局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反映的所在地××岛所属××街道××村进行走访,××村支部介绍此处土地位于××水库淹没区,土地不是××村集体土地,更不是申请人的个人土地。为证实土地性质,我局工作人员又联系××水库管理局,水库管理局提供了“商国用(200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该土地为××水库管理局的防洪用地,不是申请人所称的“申请人的土地”。申请人反映的有大量不明身份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是对××岛区域进行打造,施工区域为××水库管理局的防洪用地内,该项目是水利项目,原村民在土地上的种植物已补偿,当地村民也都知晓该项目,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不明身份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三、申请人认为在施工现场并未见到施工许可的公示文件。经我局工作人员联系水利局调查,该项目为水利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证。2013年5月以前,根据《建筑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水利工程实行开工审批,不办理施工许可证。2013年5月,《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2013年8月,《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明确了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并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街道的土地上进行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将书面查处结果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天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联系申请人方,当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向商城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进行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查处申请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图片、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国用(2000)字第××号)等。

  县政府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城县××街道一处土地上进行的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不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是属于举报投诉性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举报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如果举报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举报违法行为,并非为了自身利益举报的,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声称有不明人员在申请人的土地上施工,但其不能提供其对该土地享有权利的证据,且××水库事务中心(原××水库管理局)持有该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处土地为国有土地,属于防洪用地,有关单位已对申请人该处地上青苗等附着物进行了补偿,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不会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于2024年1月4日根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十四条“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之规定,当面予以口头回复,已履行答复职责,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违法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无论是否回复、如何回复,均不会直接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该举报处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